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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和省重点线性工程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实施方案

国家和省重点线性工程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给我省国家和省重点线性工程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工程)提供高效优质服务,加快重点工程补充耕地工作步伐,规范重点工程补充耕地程序,完成耕地补充任务,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耕地占补平衡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1〕374号)精神,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本着简便易行、明确责任、加快实施的原则,制定本实施方案。本方案所称重点工程是指列入国家或省重点工程建设目录的属于线性建设工程的项目。其它跨省辖市的建设项目和性质类似项目可参照本方案执行。
二、组织形式
重点工程的补充耕地工作由省国土资源厅统一组织,耕地补充方案由省厅负责组织制定。具体重点工程的补充耕地工作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组织有关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省厅属二级单位共同制定。各省辖市、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高度重视重点工程的补充耕地工作,各地在具体项目实施过程中,要加强对补充耕地工作的组织领导,保证补充耕地工作顺利进行,切实完成我省重点工程占用耕地补充任务。
三、实施程序和办法
(一)调查摸底
重点工程涉及的县(市、区)负责调查上报重点工程在本行政区域内占用耕地情况(总用地面积、占用耕地面积、占用基本农田面积),有无能力在本行政区域内完成占补平衡任务,补充耕地费用的平均标准,上述情况由各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汇总后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二)立项程序和要求
1.补充耕地项目立项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报,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填写立项申请表,组织编制补充耕地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代规划设计,规划设计图纸应满足施工要求),提交项目权属证明和其他有关材料。
2.有关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立项申请表和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步审查,出具意见,并向省国土资源厅写出立项报告。
3.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批准立项。
4.补充耕地项目应成规模开发,选择的开发整理地块新增耕地面积需在7公顷以上。
(三)项目实施
1.补充耕地项目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2.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接到立项批复后,即可组织项目实施。各地应严格按照批复的规划设计进行施工。调换项目或对规划设计进行较大调整,应征得省国土资源厅同意。
3.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实施的监督检查,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施工监理,确保工程质量。
4.申请验收的项目各种资料要齐全,妥善保管,项目验收后整理归档。
5.要严格资金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克扣。有关工作费用可参照国土资源部《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编制暂行办法》(国土资财发〔2001〕41号)执行。
(四)项目验收
1.项目验收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自验、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省国土资源厅终验。项目验收的基本依据是省厅批准的规划设计,凡项目实施情况不符合规划设计的,不得通过验收。
2.省国土资源厅对补充耕地项目以县(含县级市、区)为单位进行验收,县域内补充耕地完成后,申请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由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合格后再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验收申请。并附具以下资料:省辖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初验意见;补充耕地验收表;1:10000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补划基本农田位置图;其它有关材料。
3.省厅验收合格后出具验收报告,按规定拨付补充耕地费用。
(五)其它事宜
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在本方案中不能细化的具体问题,在具体建设项目补充耕地实施方案中予以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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